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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019-6-25 8:43:24 来源:危险技术分享 字体:  术语简释』『行情讨论』『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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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西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等文件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江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江西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省内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省内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四、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单位 列入工业信息化部《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企业名单》的,实际年生产规模达到200万千伏安时,且在省内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或者是省内再生铅企业可以申请废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单位,且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试点内容 (一)规范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三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网点、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和销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辖区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根据《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1)收集网点可以新建或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地面进行耐酸防渗处理。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2)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5吨,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3)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本方案统一规定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所属试点单位的标识。 (4)应防雨,配备防火设施并设置防火标志。 (二)规范集中转运点建设 省内再生铅企业可以新建或依托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用于收集暂存各收集网点收集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产生或招投标中标的废铅蓄电池。 (1)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通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若再生铅企业在省内不同设区市同步建设多个集中转运点,其环评文件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审批。 (2)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有关要求和环评文件的要求建设和管理。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设置废液和酸雾收集处理系统。 (3)集中转运点贮存场地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堆存面积不超过贮存仓库面积的60%,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4)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本方案统一规定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所属企业的标识。 (5)作业人员配备防酸工作服等个人防护装备,非专业人员禁入。 (三)试点规模 (1)符合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需委托专业回收企业申请废铅蓄电池回收试点单位时,一家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只能委托一家专业回收企业在省内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业务,一家专业回收企业仅能接受一家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委托在省内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业务。 (2)试点单位首次申请开展收集服务范围不少于3个设区市,在服务范围内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收集网点。其中再生铅企业在服务范围内的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立1个集中转运点, 每个县(市、区)至多设立1个集中转运点。 (3)每个收集网点只允许属于一家试点单位,每个集中转运点只允许属于一家再生铅企业。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于本方案公开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试点申请书(涉及委托回收的提供委托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1年内未因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报告书、企业铅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现状或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来源渠道现状、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2)、收集网点或集中转运点建设规划布局等。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厅网站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无异议的,确定为试点单位。 (二)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1.试点单位申领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提交《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试点工作目标。 (2)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设有规范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 (3)各收集网点应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制度,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各集中转运点应建立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试点单位(包括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内未因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5)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 2.试点单位申请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程序 (1)试点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相关材料要求见附件3。 (2)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后,符合条件(或补齐、补正后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核查。其中收集网点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集中转运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县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联审会审核,联审会通过后在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无公众异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收集范围和全部收集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能力等内容,并在厅网站公告。再生铅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在厅网站公告其收集范围和全部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能力,不再另行发放收集经营许可证,试点有效期与所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经营许可证一致。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试点单位撤销收集网点或集中转运点,须在该收集网点或集中转运点停止运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并抄送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撤销收集网点或集中转运点后,其收集网点或集中转运点不能达到试点规模最低要求时,由省生态环境厅撤销其试点资格。试点单位增设收集网点在开展收集活动前须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再生铅企业增设集中转运点须在开展收集活动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 (5)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试点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撤销其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提升跨区域转运效率 积极协调与江西省转移业务频繁的相关省份,开展跨区域合作。条件成熟时探索简化跨省废铅蓄电池转移审批手续,开发建设绿色通道,提升跨区域转运效率。 七、试点单位运行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 参与试点的单位,承担试点所需履行义务与法律责任,并对所属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管理负责;委托专业回收企业收集的,其试点所需履行义务与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二)贮存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不得在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从事拆散、破碎等可能导致废铅蓄电池壳体破损的活动;保持电池外壳完整, 不泄漏酸液,整齐码放,不得倒置或平放,避免火灾发生。获得收集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及时转移。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临时贮存的废铅蓄电池,不得超过最大贮存量和最长贮存时间。 (三)转移管理要求 收集网点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中以产废单位管理,豁免其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但需按电池原用途(汽车用、电动车用、牵引用等)等类别执行电子台账管理、申报登记等制度。集中转运点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中以再生铅企业的仓库管理。 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必须转移至集中转运点,对未按要求转移一经发现,撤销其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明电池原用途(汽车用、电动车用、牵引用等)等类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四)运输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五)台账信息化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应依托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按废铅蓄电池原用途(汽车用、电动车用、牵引用等)等类别,每日填报其来源、数量、进出库时间、存放地点及转移去向等经营台账信息,实现全省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信息追溯。 (六)信息公开要求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七)再生铅企业从严管理要求 将再生铅企业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督促再生铅企业依法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即“装”),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即“树”),逐步将实时监控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化管理(即“联”)。再生铅企业不得非法处置废酸液,不得购买无经营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还原铅、铅膏铅板,对于接收的“倒酸”电池应详细记录,确保来源可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指导 由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对拟参与试点单位的政策解读和申报试点工作指导服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省试点工作管理要求对接,组织试点单位进行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应用培训,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试点单位列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的重点单位,依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的现场检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辖区内各集中转运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收集网点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双随机”检查组织现场抽查考核,对试点单位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严格执法追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试点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在试点期间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收集、贮存和转运监管同时,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由省生态环境厅在厅网站上公布省内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 1.关于委托XXX公司在江西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的委托书(样稿) 2.《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申请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暂行) 附件1 关于委托XXX公司在江西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的委托书(样稿) XXX公司(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XXX公司(专业回收企业)全权代理在江西省范围内的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试点所需履行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由XXX公司(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全部承担。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章)受委托专业回收企业(章) 年月日 附件2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试点单位位置、规模、开展试点工作的优势、贮存设施基本情况、人员配备及培训、转移车辆等。 二、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地面防渗措施和防腐措施、防雨措施、应急收集池等)、转移车辆及包装。 三、环境管理制度 相关环保法律规章符合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 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试点方案 服务范围、收集量和转移量估算、运输方案及路线、废旧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与持有废铅蓄电池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合同)。 附件3 申请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暂行) 1.申请报告; 2.上年度实际生产量不少于200万千伏安时的证明材料(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 3.《委托书》原件(委托专业回收企业收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方所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4.《委托合同》原件(委托专业回收企业收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收集范围和相关约束机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收集的需提供委托与被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7.收集网点建立的电子台账管理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制度;集中转运点建立的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文字、图片说明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集中转运点环评批复文件及建设图片及说明;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图片及对应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 驶 证、驾 驶 证、押运员证或与有资质单位签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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